长期拖欠物业费 三十余名业主将成被告
4月16日,东昌路新世纪花园小区门口贴出一张公示,引来不少业主驻足观看。公示落款为物业办,公示上写道有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方面将在公示后起诉,并随文附上三十余名业主的名单及房屋号。
事件 拖欠物业费 三十多名业主将成被告
4月17日,记者来到新世纪花园小区,物业方介绍,小区有多位业主长期不交物业费,多次催缴无果,无奈之下,物业只好起诉。“公示上的业主,至少是拖欠物业费四年以上的。一共有三四十个业主,我们打算公示一周后起诉,公示贴出的第二天,就有一位业主过来把物业费交上了。”物业处工作人员介绍。
据介绍,新世纪花园小区有18栋楼,七百余户居民,建成入住至今已有十个年头。物业方告诉记者,小区物业费每月为0.2元/米,收费标准较低,尽管如此,仍有部分居民拒交物业费。物业方表示,物业作为经营性质的企业,要考虑经营成本,由于收费低,门卫、保洁、维修工等工资水平都比较低,所收物业费仅能支付员工工资,此外,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其他业主效仿,再加上小区租房者较多,物业费收取工作难度较大,物业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对于此事,物业公司称是被逼无奈,一些业主也有一肚子委屈。
记者根据公示上的名单,找到A5号楼一位住户梁先生。梁先生见到记者便倒起了苦水。梁先生称,入住的第三个年头,房子便出现渗水的情况,卫生间、次卧、客厅的墙上都有渗水的痕迹,日积年深,房子墙壁上长出黑毛,墙皮脱落严重。“因为这个事,找了物业很多次,他们找人来看过两次,事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后来物业也不管不问,一直拖了这么多年。”梁先生说,头两年物业费都按时交,从第三年开始,由于不满物业的服务,他便不再交物业费了。
记者了解到,居民拖欠物业费有几方面情况,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渗水问题,丢失财物等小区治安问题。
调查
物业费难收是物业管理一大难题
新世纪花园小区三十多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将成被告,是我市物业收费纠纷的一个缩影。
去年上半年,东昌东路一小区一度出现物业撤出小区的局面。小区有三栋楼,居民百余户,入住时间近十年,因多位业主拖欠、拒交物业费,物业亏本经营,与业主商讨适当涨价无果,物业准备撤出小区管理。
这样的例子并不在少数,除少数“老赖”住户,多数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表示自己有正当的理由。
柳园路附近一老旧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卫生状况糟糕,业主丢失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房屋质量等一系列问题,业主拒交物业费。对于一些小区而言,物业费缴费率低,直接带来的后果便是物业服务水平的降低或者物业撤出小区。
城区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因为所收物业费有限,为保证小区正常运作,只能低薪聘请员工或者削减员工数量,因此,门卫夫妻岗、员工老龄化的情况比较明显,而这种情况,也直接影响了小区的管理水平。
记者调查了解到,导致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房屋质量维修、业主财物被盗维权纠纷两个方面。
为保证收费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物业也想了不少法子,其中最为常见的,要数物业费和暖气费捆绑收取——想要供暖,先补上物业费。尽管明知此举确有不合理之处,为保正常运营,不少物业公司仍在使用这一方法。
部门
服务质量差业主可解聘物业公司
财物被盗房屋漏雨等
不能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当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后,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能以其他理由拒交。”市住建委物业管理科科长刘树海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业主有义务缴纳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责任提供对应的服务。
刘树海说,按照《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对有些业主以地下室内的自行车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是不应该的。他解释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私有区域内的财物没有看管义务,发生被盗案件后,物业公司可取证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有些业主以房屋漏雨物业不予维修为由拒交物业费,这是否合适呢?对此,刘树海说,房屋质量问题并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而是开发单位造成的,业主应该找开发商解决。在保质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超过保质期以后,业主可以按照规定流程提取房屋维修资金,对房屋进行修缮。这个过程中,物业有责任帮业主和开发商进行沟通,但是业主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这是不对的。
对于不作为的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刘树海表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提高服务质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让社区来协调解决。如果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认为服务质量差,可以解聘物业公司。此外,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
业主认为不合理可抗辩申诉自己的主张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业主申诉抗辩应拿出切实的证据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乐章表示,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符合程序规定的。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在法庭上可以抗辩,申诉自己的主张,但抗辩时应该拿出切实的证据,只以口头辩解很难被法院采纳。
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以自己家中的物品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对此,李乐章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究。如果对小区业主车辆的管理是一种特约管理,即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在保质期限内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两个主体,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是买卖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委托合同关系。”李乐章说,有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但这些不等于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如果业主遇到房屋漏水,多次找物业维修而不能解决问题,业主可起诉开发商或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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