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男子以招聘为名抢劫13人次近3万元 获刑14年半
本报讯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结伙抢劫13人次29500元。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并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3年4月份以来,为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形成以他为领导,以侯某等多人(均已获刑)为主要头目的犯罪组织,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手段,先后将13名被害人骗至聊城,并拘禁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邓园村、付坟村等民房内。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向亲戚朋友借钱,待钱款凑齐后,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或直接将钱汇入被告人等人指定的账户,并将银行卡内的钱款取走,其中既遂6次,未遂7次,共计劫取钱款29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刘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抢劫系未遂,部分抢劫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以“其成立的组织并不是以抢劫为目的,而是为了实施传销行为,不应将该组织定性为抢劫集团,而应定性为传销组织,其不成立抢劫罪,应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在组织中不属于首要分子;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刘某以进行传销活动为名,实施了抢劫行为,上诉人成立的犯罪组织不应定性为传销组织。上诉人刘某在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应对该犯罪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上诉人刘某属于多次抢劫,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抢劫的次数、抢劫数额等犯罪事实以及部分抢劫系未遂、部分抢劫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判处上诉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罚当其罪。综上,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刘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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