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家建筑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拒绝员工工伤申报
本报聊城1月7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林鑫) 宋先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人,工作九年后被医院确诊为尘肺,但是当他想要申请工伤时,单位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虽无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宋先生在这家企业的总公司工作了九年,但最近两年被调到了该企业一家分公司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电焊烟尘,他被诊断为尘肺。而当他申请工伤时,单位拒绝盖章,理由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宋先生非常气愤,他认为,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他还有公司发放的工资卡、证书等作为证据,是应该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的。于是,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仲裁员认为像宋先生这种情况,争议的焦点在他是否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宋先生提供的材料,证明他在总公司工作多年后, 转到了该公司一家分公司,他与总公司产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虽然规定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说明分公司的用工资格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且分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总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认定宋先生与总公司有劳动关系,因而宋先生有权申请工伤。
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性尘肺科主任崔萍介绍,在职业病方面,聊城地区以尘肺最为多见。他们工龄比较短。崔萍说,尘肺的发生重在预防。如果企业和职工在这方面都能有意识,尘肺的发生会大大降低。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在预防职业病方面企业要有一定的应对和预防措施,比如改进工艺,改进生产环境,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而职工自身也必须要有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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