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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临清一男子多次实施抢劫 被判十一年徒刑

发布:2015-1-8 9:17:1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聊城1月7日讯(记者 庞孝君)一名曾经因抢劫获刑三年六个月的男子,刑满释放后继续多次实施抢劫。近日,经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汝峰于2012年3月10日20时许,步行至临清市登瀛小区,看到许某,遂尾随其至所居住的单元门口,持刀对其实施抢劫,劫取钱包内现金126元,并致其左上唇挫裂创口,肢体部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劫后,赃款已挥霍。

  华汝峰伙同杨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5月23日17时许,驾驶一二轮摩托车,在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朱庄居委会西头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于某逼停,劫取其价值4884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后将项链卖于他人,赃款已挥霍。

  华汝峰伙同杨某于2012年12月27日20时许驾驶一二轮摩托车,在临清市第二自来水公司附近,发现张某驾驶一出租用红色“鋆龙”牌电动三轮车(价值6000元)途经此处,二人遂密谋抢劫。被告人华汝峰将张某拦住谎称租车,并要求按照其指定的路线行驶。后华汝峰和杨某某电话联系,让杨某先去大辛庄办事处崔庄居委会的路上等着。稍后,被害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杨某等待处时,杨某某手持木棍将三轮车截住,被告人华汝峰从三轮车上下来,持刀对张某进行威胁,强行将该电动三轮车劫走。后将该车卖于他人,赃款已挥霍。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华汝峰因其他抢劫案有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汝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华汝峰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被告人华汝峰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释放后,又于2012年3月 10日犯抢劫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其他情节,判决被告人华汝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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