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两校长集资建房趁机大捞 侵吞挪用被判刑
本报聊城讯 为职工建设住房本是好事,莘县的两名校长却趁机大捞一把。12月19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两名校长分别被判处12年、10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莘县某镇中心小学校长陈铁全找到联校校长周相一,商量在中心小学操场的角上建设一栋教师住宅楼,后经周相一向莘县教育局和某镇政府汇报并取得同意后,某镇中心小学开始在校园内建设教职工住宅楼。该住宅楼对外公布的建筑价格为顶楼950元/平米,其余楼层和车库为1000元/平米,但二被告与建筑商商定的实际价格为830元/平米。两被告人曾私下商量一人落一套房。工程即将竣工时,陈铁全又与建筑商签订了一个950元/平米的虚假合同,并对中心小学的几名副校长宣称楼的价格是950元/平米,每平米另加收50元,是建设附属设施的花费。整个住宅楼的交款方式采用的是分期交款,全部款项由被告人陈铁全管理,对外花费也由其支付,被告人周相一未参与账目的管理。2013年2月7日,除质保金约12万元外,其余工程款368.7495万元已全部付给承包商。按照公开卖价,全部购房款应为455.15万元,截至案发共收取购房款409.48万元。锅炉、院墙款等附属设施共花费21.5309万元。除二被告人楼款未交外,其他28户购房户大部分已交纳全部楼款。个别住户虽未全交,但也交纳了大部分房款。二被告直至案发前,购房款分文未交,且被告人周相一已入住。
2012年5月,被告人陈铁全利用保管中心小学教职工楼房款的职务便利,将该项公款中的30万元借给陈某某等3人收购粮食,用于营利性活动,该款在使用约两个月后归还。被告人陈铁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铁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周相一与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铁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周相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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