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车辆刮蹭竟把人打死 山东聊城一男子获刑十年
两车发生刮擦事故起争执,一方纠集多人将另一方殴打致死。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4年3月15日16时左右,东昌府区某街道办事处张庄村附近的公路上,被告人张某驾车与被害人孙某乘坐的车辆发生刮蹭,双方遂发生争执。本是一件小事,但被告人张某叫来五人对孙某实施殴打,致孙某死亡。
孙某一家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多人凶残伤害孙某并致其死亡,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且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恶劣,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重处罚,并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张某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自己只是轻微暴力不致于造成孙某死亡的结果,孙某死亡的原因是肥厚型心肌病的基础上,由刺激性因素诱发心源性休克死亡,死亡结果不是伤害所致,该案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及其他五人因琐事与孙某发生吵骂和争执,并殴打孙某,被害人孙某头面部、颈部及肢体多处皮肤损伤,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根据司法鉴定孙某系肥厚型心肌病基础上,由刺激性因素诱发心肌性休克死亡,死前纠纷及身体损伤为肥厚型心肌病发作的诱因,孙某的死亡结果属于多因所致,故在对六被告人量刑时应予以酌情从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五被告人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他五被告人已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张某可从轻处罚,对其他五被告人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五被告除其中一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外,其他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四年。(孟凡萧 潘辉 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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