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农村供水维修资金细则部分水费可作维修资金
发布:2014-12-4 9:08:2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我市新制定的《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出,可从水费收入中计提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一般按水费收入的10%至20%计提;每年1月底,由供水经营单位向群众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据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工程,包括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工程。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资金,一般按水费收入的10%—20%计提,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供水经营单位按时缴纳到县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使用,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
(张 洁 刘在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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