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遇卖方涨价 经消协调解消费者原价支付
本报讯 今年五一期间,冠县的李先生在汽车促销现场看中一款车,当时搞活动,交定金即可享受优惠。根据约定,今年下半年李先生去提车时,却被告知下半年汽车行情看涨,之前的活动不算数了。销售商称,如果李先生不愿买了,可以退还定金。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据了解,5月1日,冠县柳林镇消费者李先生在聊城光岳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展促销现场活动中,看中一款某品牌家用轿车,促销价格为103000元。销售人员介绍,当日交付订金1000元,即可享受促销价格。于是与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交了1000元定金,同时合同约定,首付6.3万元,余款以贷款的形式,自购车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即每月还款3333元。
10月28日,当李先生提车时,销售人员说2014年下半年,汽车销售行情看涨,生产成本增高,物价上涨,让李某在原来合同价格基础上再加2万元。李先生一听就急了,坚决不同意。后来李先生反复几次找经销商协商,而经销商以种种借口说现在没有李先生要的那款车。如果消费者不购车,定金可以退回。
李先生听后非常生气,无论如何必须要当初签订合同的那款车。近日,李某到聊城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李先生说的基本符合事实。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和经销商约谈时,销售人员说这款车在李某提车前二个多月,生产厂家已经涨价。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详细地给经销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相关知识,使经销商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经营理念,并表示按合同约定的原价格让李先生在两天内提车。李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记者 张娜 通讯员 张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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