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企业拒付广告费 被判赔偿加违约金
本报讯 做广告本来是想宣传自己,却因久拖广告费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想要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于2013年6月15日,与华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约定由华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广告样带并通过某中央媒体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广告播出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2月7日;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万元,合同签订即付押金1.5万元;付款方式按月付款,提前20个工作日支付下月广告费,汇至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广告费,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停播广告,同时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合同广告费总额的10%的违约金。
文化传媒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万元,但尚欠文化传媒公司5万元。文化传媒公司多次向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催要,但其至今未支付。无奈,该传媒公司将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制作并发布了广告,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但其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对欠款虽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所欠广告费及违约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下判决:限被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江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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