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消协提示:七天退换货不是噱头是义务
本报讯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成了网购狂欢节,一项统计显示,聊城网民这一天在天猫的交易额达到8752万元。对每个“剁手族”来说,当天买到心仪的东西的确很欢乐,不过如果您拿到手的东西和当初预想到的不一样怎么办?13日,聊城市消费者协会专门对此发出消费警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商家来说,七天退换货不能只是噱头,而应该是实实在在的义务。
聊城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市民孙女士日前在一家注册地址为大连的汽车用品旗舰店购买了一套手工麻编的汽车座椅套。收到货的当天,孙女士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包装发现,整个座椅套旧旧的,后排坐垫上还有一大块黄渍。孙女士迅速上网与卖家沟通,卖家让她拍下照片回传。但对方收到照片后说,黄渍不明显,可能是编织时的油污,不属于残次,也不能退货。
该负责人表示,网络购物后,如何退换货维权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现有的电商售后政策中,五花八门的规定让消费者疲于应付,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安排。一项调查显示,在买到不符合约定的商品时,六成消费者怕麻烦选择放弃维权。
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退货的情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除了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应返还消费者支付的所有商品价款。这被业界称为“网购后悔权”。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网络交易的特点,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也会一定程度上避免商家对商品进行过分夸大的虚假宣传。此外,如果确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家也必须在购买时就经过消费者确认。也就是说,“7天无理由退换货”不只是商家宣传的优惠条件,也是法定的义务。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李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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