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针孔偷拍设备将禁止销售 商家不敢明着卖
望远镜、遥控摄像头、眼镜造型摄像机、车钥匙造型摄像机、皮包造型摄像机……在电影中经常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微型偷拍设备也早已进入了市场,不过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用针孔摄像机非法偷拍他人的行为有望在源头上被控制。
《规定》明确今后将禁止销售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同时也禁止出售“伪基站”设备,该规定有望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处罚。
市场 商家不敢明卖偷拍设备
《规定》中指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几乎可以伪装成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可以不限时间、不限距离窃取他人的信息,导致了多起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等案件。
4月9日,聊城晚报记者来到柳园北路的一家电子商务城,在这里具有各式各样的摄影摄像设备。一听到记者要购买针孔摄像机,不少商家比较紧张,他们告诉聊城晚报记者,自己店里并没有卖针孔摄像机。其中一家店主告诉聊城晚报记者:“针孔摄像机不让卖,市场上都买不到的。”
此外,也有商家告诉聊城晚报记者,在网络上花两三百块钱就可以买到各式各样的针孔摄像机,还有商家直接告诉聊城晚报记者,针孔摄像机是三无产品,自己店内不销售。
几经打探,一家商家告诉聊城晚报记者,现在商家都没有现货,因为不让卖,所以都不能摆出来。但如果记者需要,可以预定。该店主介绍,近年来偷拍设备不断升级,有眼镜、手表、钥匙扣、纽扣、皮包等多种造型,极具隐蔽性。如果记者需要,交了预定金之后,商家可以针对需要进行预订,两三天即可到货。
调查 两三百元可买到针孔摄像机
在网上真的可以随意买到针孔摄像器材吗?4月9日,记者在几大购物网站输入“针孔摄像机”关键词,均被告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显示‘针孔摄像机’的相关内容”。
但随后,当记者输入“微型摄像机”“隐形摄像机”“迷你摄像机”等关键词时,便可以找到各类小型摄像机,有店主告诉聊城晚报记者,由于受政策影响,不能标注“针孔摄像机”字样,只能改成其他的词,但其实都是一样的。
记者调查了解到,这类摄像机价格从两百到五百不等,一般情况下两三百元就可以买到一台针孔摄像机。
对此,我市从事摄影摄像器材生意的一名业内人士透露,虽然市面上商家都不会明着卖,但是暗地里出售针孔摄像机已被业内人士熟知。该业内人士向记者展示了一款车钥匙造型针孔摄像机,记者看到,车钥匙上设有三个按钮,按下不同按钮就表示录像或照相。为了让车钥匙看起来更加逼真,上面还设计了一个弹簧钥匙装置,而事实上涉嫌偷拍的装置就安在车钥匙最前方。该业内人士称,很多身边的熟人都是觉得好玩,又很便宜,抱着买来玩玩的心态买下的。除此之外,还有眼镜状、纽扣形状、手表状的针孔摄像机,而该类针孔摄像机价格在两三百元钱。
声音 微型摄像机该不该禁止存争议
说起偷拍,大家都会想到各类八卦娱乐新闻,与此同时,也会与联想到震惊全国的“雷政富艳照门”案。不可否认的是,偷拍对于一些官员的不法行为确实起到威慑作用,然而各类偷拍器材也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侵害他人隐私。
对于针孔摄像机到底该不该禁,以何种形式禁?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发现,市民对此所持的观点大相径庭。
在我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女士表示,反腐也好、好奇也好,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用针孔摄像机拍摄他人,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是不能够允许的,就应该从源头上把好关,严禁针孔摄像机的出售。
与此同时,活跃于各大论坛的网友李先生则告诉聊城晚报记者,对于针孔摄像机的出售不能实施简单的一刀切。很多情况下,针孔摄像机有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推动事件的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同时,对于针孔摄像机可能被不法人士利用,李先生建议,可以通过实名制购买等方式对针孔摄像机销售进行规范。
说法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作为评定案件依据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利介绍,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刘书利说,就目前来说,对于该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应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安全认证及生产登记制度。目前,其他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条例加以规范。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将被纳入严格的规范管理中,个人也将不能随便买到这些产品。这种偷拍偷录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容易出现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的情况,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即使基于合法目的,为了搜集证据也要注意采取合法的取证方式。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该证据的取得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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