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发布:2013-12-18 10:02:2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这标志着参保人员遗属领取相关待遇有了可靠保障。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对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的经办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对申报流程、多地缴费人员处理、补发拨付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
具体发放标准为:一是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全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给。二是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前施行的规定中,我市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是由企业承担的,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个别职工遗属的相关待遇落实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现象,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这两项待遇转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更让职工的遗属领取相关待遇有了可靠保障,最大程度维护他们的权益。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发给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记者 许金松 通讯员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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