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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发布:2013-11-13 14:26: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今年,茌平县耿店村村民耿尊国拿到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高兴地说,有了这个本本,咱农民心里有底了。不但土地上了“户口”,办了“身份证”,而且还避免很多法律纠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省政府文件,全市各级于2012年开始,进行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截至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市政府组织市级初验的基础上,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查验收。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完成141.5984万宗,完成调查面积63097.76公顷,颁发证书(农村宅基证)129.4361万本,发证面积36721.22公顷,发证率82.89%;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完成2.1899万宗,完成调查面积6583.93公顷,颁发证书2.0251万本,发证面积2695.39公顷,发证率为79.79%。

  ■划分

  完成发证,要在两年内完成

  农村宅基权属问题,多年来是农村的一大难点,为此引起的纠纷纷繁复杂。今后,这种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正在进行,每户农民将会得到一个小本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到今年年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全部完成。

  记者注意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分准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按照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进行。

  此次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界址调查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界线拐点埋设界桩,绘制界线走向草图,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2012年底,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

  登记发证,要以权属资料为基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方方面面,可谓环环相扣。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经核实后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填写地籍调查表,相邻宗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修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全市统一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发放

  纠纷亮证,别人难以争辩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和登记发证,村庄地籍调查全市统一选择以1:500比例尺图件为基础图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1:500比例尺进行实测入库,已发证的实地恢复界标,实测界址点,扫描发证资料,换发土地使用证;对没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经申请,扫描发证资料,按程序进行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只调查测量不确权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宅基地,多年来都是按传统的方式使用着,基本没有证件。此次确权登记发证,也许让农民心里更有底了。一旦发生纠纷,亮出自己的证件,别人再也难以争辩。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据了解,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的土地总登记。已经登记发证的和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登记前,要将以前颁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收回,并公告废止,符合条件及政策规定的换发新证书。

  ■测量

  严谨测量,用GPS划定界线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界址调查的办法和措施。

  村委会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界线拐点埋设界桩,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

  ■界定

  权属争议,发证方式灵活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 ,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属,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禁止

  严肃纪律,杜绝乱发行为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登记申请人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李强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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