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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的职责和义务

发布:2013-10-28 9:57:4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养犬人的职责和义务:

  1、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2、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3、不得遗弃犬只。对死亡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行为异常或有病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诊疗;

  5、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对伤人犬只立即控制,24小时之内送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为狂犬病的,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此外,该方案还明确了以下养犬人法律责任:

  1、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因养犬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执法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饲养、销售犬只及犬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犬只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犬只防疫工作的,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对犬只排泄物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7、严禁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交易犬只,交易犬只必须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养犬、售犬的,擅自举办犬类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路同庆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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