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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可追刑责

发布:2013-10-8 23:26:33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10月1日起,《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或向河道内倒垃圾、排污水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

  《办法》中提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

  《办法》规定,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的;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聊城发文保护大运河聊城段遗产

  本报讯 近日,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大运河聊城段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大运河聊城段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好大运河各类水工遗存、历史遗存和相关附属设施。

  《通知》要求,大运河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快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程;市文化、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巡视和执法力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重大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大运河遗产的理念,提升参与大运河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为我省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了我省对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我市运河文化资源丰富,是大运河山东段遗产分布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保护任务多、责任重,各级各部门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和特色,抓好保护和利用工作,打造“运河古都”文化品牌,使之成为促进和带动我市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亮点。

  另据了解,2010年,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的《大运河遗产山东聊城段保护规划》已由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护规划共列入遗产点48项,其中物质文化遗产45项,包括运河河道6条,航运工程设施24处,运河古城镇3处,古建筑10处,古遗址1处,运河生态与环境景观1处,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

(记者 孙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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