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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下月施行

发布:2012-10-26 19:32:28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网讯 25日,聊城晚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下发,并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且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未经炮制的中药原生药及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而除了以上规定的地产中药材和药食同源的药材品种及用于调味品的药材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销售其他中药材、中药饮片。若违反办法规定,依法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李小芹 赵长青)

    新规部分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公布的28种毒性中药材。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业户应当建立健全中药材购进和销售台账,载明中药材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
    第十七条 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经营企业和业户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和票据,建立资质档案;从药农收购的中药材应当开具收购凭证。
    个人自产(或自采、自养)的中药材,可以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药材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制假售假、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锁定证据,审查定性,依法处理,按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李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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