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超市购物查验小票 消费者有权拒绝卖方检查
发布:2012-9-4 10:51:47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网讯 超市购物小票要在门口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很多市民以为这是行业规定并不在意,但这样到底合不合法?
“超市里不是一直在检查小票吗?但有时候心里也很别扭。”市民黄先生说。记者走访了聊城城区柳园路上的几家大型超市,发现除个别超市不查看小票外,大部分超市仍然查看小票。记者看到市民在买完东西出门时也都习惯地将小票递给门口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并不核对,直接打个勾或盖个章就原封不动地还给顾客。对此,一家超市负责验票的工作人员说:“这是超市的规定,具体什么原因我们也不好说。”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在付款后,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购商品,包括购物单证自交付之时起便成为了消费者的私人财产,超市无权查看消费者的小票,如强制检查则是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犯。记者在相关律师处了解到,超市查小票,严格意义上来说存在着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卖方的检查。(娄小皓)
“超市里不是一直在检查小票吗?但有时候心里也很别扭。”市民黄先生说。记者走访了聊城城区柳园路上的几家大型超市,发现除个别超市不查看小票外,大部分超市仍然查看小票。记者看到市民在买完东西出门时也都习惯地将小票递给门口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并不核对,直接打个勾或盖个章就原封不动地还给顾客。对此,一家超市负责验票的工作人员说:“这是超市的规定,具体什么原因我们也不好说。”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在付款后,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购商品,包括购物单证自交付之时起便成为了消费者的私人财产,超市无权查看消费者的小票,如强制检查则是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犯。记者在相关律师处了解到,超市查小票,严格意义上来说存在着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卖方的检查。(娄小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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