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消费者披露商家拒开发票三大招数
案例一:享受优惠就不能索要发票
上个星期,小张与几个朋友去市区一家餐馆吃火锅鱼。一锅鱼,几个小菜,再加上三瓶啤酒,一共花了73元。结账时,餐馆老板给了他一张餐劵,并告诉他,集齐七张,餐馆就免费送一锅鱼。
接过餐劵和找零,小张向老板索要发票,却遭到了老板的拒绝。老板告诉他,送餐劵就等于是打折了,打过折的东西是不能再给发票的。“本来就不挣钱,送给你一张餐劵,再给发票,我们只能等着关门了。”老板还告诉小张,现在的发票都刮不出奖了,如果不报销的话,要了没有用。最后,小张只能放弃。
案例二:营业员只给开收据
临近开学,市民孙女士在东昌路某专卖店给儿子买了一双运动鞋。付完款准备离开时,突然想起来,营业员没有开发票。回头索要发票,营业员只给开了一张收据。“是一张连锁店的收据,上面只写了消费的金额,没有盖章,也没有写明是在哪个店买的。”
孙女士以为营业员听错了,又重复了一遍,营业员告诉她,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顾客必须拿着收据回来,他们只认收据不认发票。当孙女士说要发票可以报销时,营业员告诉她,发票在老板手里,他们拿不出来,想要发票,只能等老板在的时候。
案例三:发票用完了,下个月再来拿
每到月底,不少商家就会以发票用完为由拒开发票。市民谢女士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周末逛街时,谢女士在柳园路一专卖店买了一件T恤,付款时索要发票,营业员告诉她,这个月的发票已经用完了,如果谢女士需要的话,可以下个月拿着购物小票过来换。
“我也知道这很可能是托词,但是他们一口一个‘姐’,喊得我不好意思多说了。”谢女士说,最后,她只能拿着购物小票离开。
部门回应: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商家就得开具发票
“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商家就应该开具发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从事饮食、娱乐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法定义务,而与其打折、团购等促销行为无任何关系。
该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但消费者最好能提供消费凭证,以证明其购买行为。“我们接到投诉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消费者。”(马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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